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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焦點

政策法例

施政報告 2026:政府正制訂新法例 為負責食物及貨物外送的數碼平台工作者提供法定工傷補償 惟法例未成,今日受傷的外送員仍按現行制度處理

行政長官李家超 9 月 16 日發表的《施政報告》,在「健全勞工保障」一章下以「制訂新法例強化保障外送員」為題列明:政府正制訂新法例,為負責食物及貨物外送的數碼平台工作者提供法定工傷補償,亦會繼續與持份者強化溝通。這是本網一直等待的一項發展。其意義在於繞過一場外送員最難打的仗:《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以僱傭關係為前提,補償責任落在與工友訂立僱傭合約的一方;若外送員並非以僱員身分受聘,條例那條路就未必適用,而傷者往往要先證明自己的身分才談得上賠償。新法例正是要填這個缺口。但本網必須同時把另一句說清楚:《施政報告》用的字是「正制訂」,文中沒有草案提交日期、沒有生效時間表。換言之今日、明日受傷的外送員,仍然要按現行制度處理,而《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 條由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的申索時限,不會因為有一條新法例正在制訂而暫停。同章另提出加強建造業職安健的突擊巡查、創新科技執法及「安全智慧工地」(4S)標籤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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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意外

東涌匯東街房委會地盤三十多歲男工清拆工作平台期間懷疑從高處墮下不治 勞工處調查 工會指事主身上有安全帶 對家屬而言,「有戴安全帶」不影響僱員補償

據勞工處公布及香港電台、星島頭條、東網報道,今日(10 月 7 日)下午約 1 時 42 分,東涌匯東街近翔東邨一個建築地盤內,一名三十多歲男工人懷疑從高處墮下,跌落平台,昏迷送往北大嶼山醫院,約下午 2 時半證實不治,勞工處正調查意外原因。東網引述警方相信,事主在地盤清拆工作平台期間從 13 樓墮下,地盤屬房屋委員會工程項目;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指事主為全職工人、任職超過一年、是家中經濟支柱,身上有安全帶。本網要指出:有沒有戴安全帶、意外原因是甚麼,都不影響《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死亡補償,因為那是不論過失的;這些問題只關乎另一條普通法疏忽索償,以及職安健執法。事主未滿 40 歲,死亡補償為 84 個月收入,與最低補償金額 514,510 元比較,以較高者為準;另須向曾支付殯殮費及醫護費的人士發還費用,上限 98,950 元。時限由今日起計 24 個月,等待勞工處調查或任何檢控結果並不會令時限延長。

判例檢控

北角康輝園工人修剪樹木時從約 1.2 米高牆頂墮下、兩星期後離世 業主立案法團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被罰 14 萬 9 千元 罰款歸庫房,家屬的補償時限由意外當日起計,距今約 290 日

據政府新聞公報及香港電台報道,康輝園業主立案法團因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10 月 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 149,000 元。案情涉及 2025 年 7 月 22 日在北角一個住宅大廈停車場發生的致命意外:一名工人修剪樹木時,從停車場牆頂墮下約 1.2 米至地面,頭部受傷,送院時意識清醒,兩星期後離世。本網要指出三點。第一,罰款繳付予政府,不是賠償給家屬。第二,被定罪的是法團,但《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落在與工人訂立僱傭合約的一方,報道沒有交代那是誰,家屬須自行核實。第三,時限由意外當日起計,不由定罪日起計:條例第 14(1) 條的 24 個月申索時限,於 2027 年 7 月 22 日屆滿,距今約 290 日;檢控用了約 14 個半月,等待檢控並不會令時限延長。另須留意,1.2 米亦可以致命,送院時清醒也不代表沒有危險,頭部受傷後由第一日起的醫療紀錄都應保留。

工業意外

大角咀瓏璽維修水箱墮下昏迷的六旬男工 留醫逾兩周後不治 補償由病假錢轉為第 6 條死亡補償,但 24 個月時限仍由 9 月 17 日意外當日起計,不是由死亡日期起計

據東網及香港 01 報道,9 月 17 日晚上在大角咀海輝道 10 號私人屋苑「瓏璽」維修水箱期間,懷疑從約 3 米高水箱墮下、頭部重創昏迷的男工人,在伊利沙伯醫院留醫逾兩周後,於 10 月 2 日清晨不治。香港 01 引述現場消息指,事主為一間水泵工程公司的工人,事發位置為 B1 停車場。本網 9 月 18 日報道此事時,傷者仍在昏迷。個案由傷變亡之後,條例下的補償性質隨之改變:由按期付款的工傷病假錢,轉為第 6 條的死亡補償,由僱主向在生的合資格家庭成員支付。事主年屆六旬,屬「56 歲或以上」組別,死亡補償為 36 個月收入,與最低補償金額 514,510 元比較,以較高者為準;另須向曾支付殯殮費及醫護費的人士發還費用,上限 98,950 元。家屬最需要記住的是日期:條例第 14(1) 條的 24 個月申索時限,由導致受傷的意外發生日期起計,即 2026 年 9 月 17 日,而不是 10 月 2 日的死亡日期。

政策法例

勞福局局長:平台外送員法定工傷補償「以期今年底向立法會提交立法建議」 補上施政報告沒有交代的提交時間 但生效日期與補償水平仍未交代,法例生效前受傷的外送員仍按現行制度處理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 9 月 30 日在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政策簡報會的書面發言稿中表示,政府現正全力推進法例草擬工作,以期今年底向立法會提交立法建議,為負責食物及貨物外送的平台工作者提供法定工傷補償。本網 9 月 16 日報道施政報告這項承諾時指出,施政報告原文沒有交代三件事:提交立法會的日期、法例生效的時間表,以及擬議制度的補償水平。今次發言稿補上了第一項——目標是今年底提交立法建議;但後兩項,即法例何時生效、補償定在甚麼水平,發言稿仍未交代。須留意「提交立法建議」不等於法例通過,更不等於生效。在新法例生效之前,今日受傷的外送員仍按現行制度處理:《僱員補償條例》只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受僱的僱員,外送員是否屬僱員,視乎其與平台之間的實際安排,而不是工作看起來像甚麼。若屬條例下的僱員,申索時限為意外起計 24 個月;無論屬哪一類,平台應用程式內的接單紀錄、路線及時間戳,都是事後少有的客觀紀錄,值得受傷當日就保存下來。

政策法例

外傭「規定最低工資」上調至每月 5,220 元、膳食津貼維持 1,236 元 但外傭一旦工傷,計算補償的每月收入最低不可少於 5,710 元,僱主提供的食物及住宿價值亦可計入「收入」

政府今日(10 月 2 日)宣布,外籍家庭傭工的「規定最低工資」上調百分之二點三五,由每月 5,100 元增至 5,220 元,適用於 10 月 3 日起簽訂的外傭合約;代替免費膳食的膳食津貼維持每月不少於 1,236 元。對受傷的外傭而言,有兩點值得知道。第一,外傭按標準僱傭合約受僱,屬《僱員補償條例》下的僱員,僱主必須為其投購僱員補償保險。第二,條例計算補償時,每月收入最低不可少於 5,710 元(2025 年 4 月 17 日或之後的意外),比新的「規定最低工資」還高;而按勞工處的條例簡介,「收入」包括因意外而令受傷僱員不能享用、但可以現金計算的利益,例如僱主所提供的食物或宿舍的價值。換言之,外傭工傷的補償,不應只按合約上那個月薪數字計算。工傷病假錢以每月收入的五分之四計;以最低限額 5,710 元計,即每月至少 4,568 元。申索時限為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個案若 18 個月仍未解決,應盡快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

工業意外

銅鑼灣剛裝修餐廳試業期間 8 名男廚工疑吸入過量甲醛皮膚紅腫眼痛 全部送院 警列工業意外 這類「看不見的工傷」,證據會隨空氣散去

據東網及《星島頭條》報道,9 月 30 日晚上 8 時 56 分,銅鑼灣駱克道 485 號恒景大廈地下一間餐廳內,8 名年齡介乎 25 至 51 歲的男廚工在工作期間懷疑吸入過量甲醛,其中有人出現皮膚紅腫及眼痛,8 人清醒送往律敦治醫院治理,警方列作工業意外跟進。報道指該餐廳剛完成裝修,正處於試業期間,現場仍留有木梯等裝修工具,事發時工人正在搬運食材;東網另報道指事前上址有勞資糾紛,本網未能進一步核實,亦不作推斷。本網要指出的是這類個案與跌傷、割傷最大的分別:傷害來自空氣,而證據也在空氣裏。甲醛濃度、通風情況、裝修完工日期與開始試業日期之間相隔多久,這些事實在事發當晚可以量度和記錄,過幾日就可能散去。所以除了急症室紀錄,當晚有沒有人量度空氣、有沒有拍下現場、何時完工何時開工,都值得盡早記下。另外,若工傷病假超過 3 天,僱主在指明階段完成前未得勞工處處長同意不得解僱受傷僱員,違者最高罰款 10 萬元——在有勞資爭議的工作地點,這一點尤其值得受傷工人知道。

政策法例

宏福苑火災:法援署接 521 宗法援申請、批出 133 宗 署長指案件仍屬初期、「連告邊個都未知」 但對五名遇難工程人員的家屬而言,僱員補償那條路不需要先知道告邊個

據《星島頭條》今日(9 月 29 日)刊出的專訪,大埔宏福苑火災後,法援署成立特別專責組,協助居民及其他受影響人士申請法律援助,處理人身傷亡索償、財產損失追討、僱員補償等訴訟及相關事宜。法援署署長陳澤銘透露,截至本月 18 日,署方共收到 521 宗涉及宏福苑火災的申請,批出 133 宗、177 宗撤回、140 宗申請人要求暫緩處理。他指獲批個案已委派律師跟進,但案件仍屬很初期,「連告邊個都未知」,未能找出責任誰屬,故暫時未有工作可以推進,預計獨立委員會報告公布後責任會較明確。本網要指出的是:這句話適用於須證明過錯的索償,卻不適用於《僱員補償條例》。本網 9 月 10 日報道,勞工處已就該場火警中五名工程人員遇難提出 25 項檢控;對這五名工人的家屬而言,條例下的補償由僱主負責、不論僱主有沒有疏忽都存在,根本不需要先查明「告邊個」。而這條路有時限:火警發生於 2025 年 11 月 26 日,第 14(1) 條的 24 個月申索時限於 2027 年 11 月 26 日屆滿,距今約 423 日;獨立委員會報告何時公布,與這個日期無關。

判例檢控

青馬大橋專營巴士撞停泊的士 的士司機及一名乘客死亡 巴士司機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今日提堂、押後至 11 月 25 日 而死去的的士司機,家屬走哪一條路,取決於他是受僱還是租車

據東網報道,今年 3 月 30 日,一輛開往東涌碼頭的專營巴士沿青嶼幹線往機場方向行駛,至青馬大橋近馬灣時撞向前方停泊的一輛的士,的士司機及一名男乘客死亡。肇事的 50 歲巴士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案件今日(9 月 29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11 月 25 日再訊,以待進一步調查,被告獲准以 1 萬元保釋(案件編號 STCC 3577/2026)。本網要指出:那名的士司機是在工作中死亡的,但他的家屬能否循《僱員補償條例》索償,取決於一個報道沒有交代的事實——他是受僱司機,還是租車自僱。若屬僱員,條例補償由僱主負責、不問過錯,申索時限為意外起計 24 個月,即 2028 年 3 月 30 日,距今約 548 日;若屬租車自僱,條例不適用,家屬的路是向有過錯的一方循普通法索償。兩條路都不會因為刑事案押後而延長時限。意外至今 183 日,刑事案下一次開庭是意外後第 24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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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資訊指南

由法例到申索,逐項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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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定義

工傷不是「喺公司受傷」咁簡單。《僱員補償條例》要求意外發生於「受僱工作期間」並「因工」而起,另有四種情況法例明文視作工傷——包括八號風球下的合理路程。本文逐項說清界線。

僱員補償條例

《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訂明僱主在僱員因工受傷或患職業病時的補償責任,不論僱主有無疏忽。本文整理其適用範圍、核心條文與最新法定金額。

勞工處工傷賠償

勞工處不是「賠錢給你」的機構——賠償責任在僱主。僱員補償科的角色是接收呈報、跟進病假、安排判傷、評估應付補償並簽發證明書。搞清楚它做甚麼、不做甚麼,個案會順利得多。

僱員補償保險

所有僱主都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否則不得聘用任何僱員。對受傷僱員來說,最實用的一點是:在三種情況下,你可以用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保險公司追討,而無須先向僱主提出訴訟。

工傷賠償總覽

因工受傷的僱員,在《僱員補償條例》下有三項主要的法定補償:工傷病假錢、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以及醫療費。本文逐項說明金額如何計算、有甚麼上限,以及申索須注意的時限。

工傷賠償計算方法

工傷賠償不是一個數字,而是三條各自獨立的公式。本文逐條拆解計算方法,說明年齡分級、收入上下限與最低補償金額如何互相影響,並用實例走一次完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