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意外
據勞工處公布及香港電台、星島頭條、東網報道,今日(10 月 7 日)下午約 1 時 42 分,東涌匯東街近翔東邨一個建築地盤內,一名三十多歲男工人懷疑從高處墮下,跌落平台,昏迷送往北大嶼山醫院,約下午 2 時半證實不治,勞工處正調查意外原因。東網引述警方相信,事主在地盤清拆工作平台期間從 13 樓墮下,地盤屬房屋委員會工程項目;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指事主為全職工人、任職超過一年、是家中經濟支柱,身上有安全帶。本網要指出:有沒有戴安全帶、意外原因是甚麼,都不影響《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死亡補償,因為那是不論過失的;這些問題只關乎另一條普通法疏忽索償,以及職安健執法。事主未滿 40 歲,死亡補償為 84 個月收入,與最低補償金額 514,510 元比較,以較高者為準;另須向曾支付殯殮費及醫護費的人士發還費用,上限 98,950 元。時限由今日起計 24 個月,等待勞工處調查或任何檢控結果並不會令時限延長。
判例檢控
據政府新聞公報及香港電台報道,康輝園業主立案法團因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10 月 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 149,000 元。案情涉及 2025 年 7 月 22 日在北角一個住宅大廈停車場發生的致命意外:一名工人修剪樹木時,從停車場牆頂墮下約 1.2 米至地面,頭部受傷,送院時意識清醒,兩星期後離世。本網要指出三點。第一,罰款繳付予政府,不是賠償給家屬。第二,被定罪的是法團,但《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落在與工人訂立僱傭合約的一方,報道沒有交代那是誰,家屬須自行核實。第三,時限由意外當日起計,不由定罪日起計:條例第 14(1) 條的 24 個月申索時限,於 2027 年 7 月 22 日屆滿,距今約 290 日;檢控用了約 14 個半月,等待檢控並不會令時限延長。另須留意,1.2 米亦可以致命,送院時清醒也不代表沒有危險,頭部受傷後由第一日起的醫療紀錄都應保留。
工業意外
據東網及香港 01 報道,9 月 17 日晚上在大角咀海輝道 10 號私人屋苑「瓏璽」維修水箱期間,懷疑從約 3 米高水箱墮下、頭部重創昏迷的男工人,在伊利沙伯醫院留醫逾兩周後,於 10 月 2 日清晨不治。香港 01 引述現場消息指,事主為一間水泵工程公司的工人,事發位置為 B1 停車場。本網 9 月 18 日報道此事時,傷者仍在昏迷。個案由傷變亡之後,條例下的補償性質隨之改變:由按期付款的工傷病假錢,轉為第 6 條的死亡補償,由僱主向在生的合資格家庭成員支付。事主年屆六旬,屬「56 歲或以上」組別,死亡補償為 36 個月收入,與最低補償金額 514,510 元比較,以較高者為準;另須向曾支付殯殮費及醫護費的人士發還費用,上限 98,950 元。家屬最需要記住的是日期:條例第 14(1) 條的 24 個月申索時限,由導致受傷的意外發生日期起計,即 2026 年 9 月 17 日,而不是 10 月 2 日的死亡日期。
政策法例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 9 月 30 日在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政策簡報會的書面發言稿中表示,政府現正全力推進法例草擬工作,以期今年底向立法會提交立法建議,為負責食物及貨物外送的平台工作者提供法定工傷補償。本網 9 月 16 日報道施政報告這項承諾時指出,施政報告原文沒有交代三件事:提交立法會的日期、法例生效的時間表,以及擬議制度的補償水平。今次發言稿補上了第一項——目標是今年底提交立法建議;但後兩項,即法例何時生效、補償定在甚麼水平,發言稿仍未交代。須留意「提交立法建議」不等於法例通過,更不等於生效。在新法例生效之前,今日受傷的外送員仍按現行制度處理:《僱員補償條例》只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受僱的僱員,外送員是否屬僱員,視乎其與平台之間的實際安排,而不是工作看起來像甚麼。若屬條例下的僱員,申索時限為意外起計 24 個月;無論屬哪一類,平台應用程式內的接單紀錄、路線及時間戳,都是事後少有的客觀紀錄,值得受傷當日就保存下來。
政策法例
政府今日(10 月 2 日)宣布,外籍家庭傭工的「規定最低工資」上調百分之二點三五,由每月 5,100 元增至 5,220 元,適用於 10 月 3 日起簽訂的外傭合約;代替免費膳食的膳食津貼維持每月不少於 1,236 元。對受傷的外傭而言,有兩點值得知道。第一,外傭按標準僱傭合約受僱,屬《僱員補償條例》下的僱員,僱主必須為其投購僱員補償保險。第二,條例計算補償時,每月收入最低不可少於 5,710 元(2025 年 4 月 17 日或之後的意外),比新的「規定最低工資」還高;而按勞工處的條例簡介,「收入」包括因意外而令受傷僱員不能享用、但可以現金計算的利益,例如僱主所提供的食物或宿舍的價值。換言之,外傭工傷的補償,不應只按合約上那個月薪數字計算。工傷病假錢以每月收入的五分之四計;以最低限額 5,710 元計,即每月至少 4,568 元。申索時限為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個案若 18 個月仍未解決,應盡快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
工業意外
據東網及《星島頭條》報道,9 月 30 日晚上 8 時 56 分,銅鑼灣駱克道 485 號恒景大廈地下一間餐廳內,8 名年齡介乎 25 至 51 歲的男廚工在工作期間懷疑吸入過量甲醛,其中有人出現皮膚紅腫及眼痛,8 人清醒送往律敦治醫院治理,警方列作工業意外跟進。報道指該餐廳剛完成裝修,正處於試業期間,現場仍留有木梯等裝修工具,事發時工人正在搬運食材;東網另報道指事前上址有勞資糾紛,本網未能進一步核實,亦不作推斷。本網要指出的是這類個案與跌傷、割傷最大的分別:傷害來自空氣,而證據也在空氣裏。甲醛濃度、通風情況、裝修完工日期與開始試業日期之間相隔多久,這些事實在事發當晚可以量度和記錄,過幾日就可能散去。所以除了急症室紀錄,當晚有沒有人量度空氣、有沒有拍下現場、何時完工何時開工,都值得盡早記下。另外,若工傷病假超過 3 天,僱主在指明階段完成前未得勞工處處長同意不得解僱受傷僱員,違者最高罰款 10 萬元——在有勞資爭議的工作地點,這一點尤其值得受傷工人知道。
政策法例
據《星島頭條》今日(9 月 29 日)刊出的專訪,大埔宏福苑火災後,法援署成立特別專責組,協助居民及其他受影響人士申請法律援助,處理人身傷亡索償、財產損失追討、僱員補償等訴訟及相關事宜。法援署署長陳澤銘透露,截至本月 18 日,署方共收到 521 宗涉及宏福苑火災的申請,批出 133 宗、177 宗撤回、140 宗申請人要求暫緩處理。他指獲批個案已委派律師跟進,但案件仍屬很初期,「連告邊個都未知」,未能找出責任誰屬,故暫時未有工作可以推進,預計獨立委員會報告公布後責任會較明確。本網要指出的是:這句話適用於須證明過錯的索償,卻不適用於《僱員補償條例》。本網 9 月 10 日報道,勞工處已就該場火警中五名工程人員遇難提出 25 項檢控;對這五名工人的家屬而言,條例下的補償由僱主負責、不論僱主有沒有疏忽都存在,根本不需要先查明「告邊個」。而這條路有時限:火警發生於 2025 年 11 月 26 日,第 14(1) 條的 24 個月申索時限於 2027 年 11 月 26 日屆滿,距今約 423 日;獨立委員會報告何時公布,與這個日期無關。
判例檢控
據東網報道,今年 3 月 30 日,一輛開往東涌碼頭的專營巴士沿青嶼幹線往機場方向行駛,至青馬大橋近馬灣時撞向前方停泊的一輛的士,的士司機及一名男乘客死亡。肇事的 50 歲巴士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案件今日(9 月 29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11 月 25 日再訊,以待進一步調查,被告獲准以 1 萬元保釋(案件編號 STCC 3577/2026)。本網要指出:那名的士司機是在工作中死亡的,但他的家屬能否循《僱員補償條例》索償,取決於一個報道沒有交代的事實——他是受僱司機,還是租車自僱。若屬僱員,條例補償由僱主負責、不問過錯,申索時限為意外起計 24 個月,即 2028 年 3 月 30 日,距今約 548 日;若屬租車自僱,條例不適用,家屬的路是向有過錯的一方循普通法索償。兩條路都不會因為刑事案押後而延長時限。意外至今 183 日,刑事案下一次開庭是意外後第 24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