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資訊指南
勞工處工傷賠償:僱員補償科實際上為你做甚麼?
勞工處不是「賠錢給你」的機構——賠償責任在僱主。僱員補償科的角色是接收呈報、跟進病假、安排判傷、評估應付補償並簽發證明書。搞清楚它做甚麼、不做甚麼,個案會順利得多。
「向勞工處申請工傷賠償」是個常見但不準確的說法。賠償責任在僱主身上——勞工處不會代僱主賠錢。
僱員補償科的角色是行政與裁定:接收呈報、跟進病假、安排判傷、評估應付補償、簽發證明書,並在僱主不履行責任時介入。理解這個分工,就知道甚麼時候該找勞工處,甚麼時候該找僱主或保險公司。
各階段勞工處做甚麼
| 階段 | 勞工處的角色 | 你要做的 |
|---|---|---|
| 呈報 | 接收僱主的表格 2/2A/2B;僱主不報時可代為登記並去信要求 | 盡快通知僱主;僱主不報就自行前往呈報 |
| 病假跟進 | 為需要跟進的個案安排手續 | 交醫生紙、覆診紙 |
| 判傷 | 委任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估 | 出席評估 |
| 評估補償 | 為無爭議個案評估應付補償,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 5) | 核對金額,14 天內提出反對(如有) |
| 未能解決 | 協助往法律援助署,或直接向區域法院登記個案 | 留意 24 個月時限 |
僱主幾時要向勞工處呈報?
條例第 15 條的期限——不論該意外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都要報:
| 情況 | 期限 | 表格 |
|---|---|---|
| 工傷意外,喪失工作能力不超過 3 天 | 14 天內 | 表格 2B |
| 工傷意外,喪失工作能力超過 3 天 | 14 天內 | 表格 2 |
| 工傷意外導致死亡 | 7 天內 | 表格 2 |
| 職業病導致喪失工作能力 | 14 天內 | 表格 2A |
| 職業病導致死亡 | 7 天內 | 表格 2A |
若僱主並非在上述期限內獲悉事件,則須於知悉後 7 天或 14 天內呈報。
僱主如無合理原因逾期或未有呈報,或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 罰款五萬元。
僱主不肯呈報,怎麼辦?
這是最常見的求助原因,而處理方法很直接:
僱員可直接前往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執行)綜合處理組或就近的僱員補償科辦事處呈報。
該科在收到僱員的呈報後,會協助登記工傷事故,並去信僱主解釋條例規定、附上呈報表格,以書面要求僱主盡快呈報。
不需要僱主同意,也不需要先請律師。辦事處地址及聯絡方法見 勞工處僱員補償科 的官方頁面;勞工處亦設有工傷補償查詢及工傷病假跟進的網上預約服務。
判傷由誰做?
由勞工處處長委任的兩級制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
- 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根據第 16D 條,由兩名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以及一名勞工事務主任組成,評估所需缺勤期間及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率。不同損傷對應的百分率詳列於條例附表 1。
- 僱員補償(特別評估)委員會——當普通評估不足以反映僱員的實際情況時轉介,會考慮損傷性質與僱員以往工作性質的關係、資歷、過往訓練及經驗等。
僱主必須批准僱員缺勤出席評估;若僱員仍受僱於同一僱主,僱主須支付該缺勤期間的薪酬。
「補償評估證明書」是甚麼?
在僱傭雙方沒有爭議的個案中,勞工處處長會評估根據條例須付的補償,並向雙方簽發 「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 5),列明補償金額。
- 任何一方如不同意,須在證明書發出後 14 天內以書面向處長提出反對,並將副本送交另一方;
- 處長審核後會簽發**「覆檢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 6)**;
- 僱主必須在證明書發出後 21 天內全數支付補償款項。
逾期支付的附加費
第 16A 條規定,僱主逾期支付須另付附加費:830 元或欠款的 5%,以較大者為準。拖欠超過 3 個月,須再付額外附加費:1,670 元或全部欠款的 10%,以較大者為準。(以上適用於 2025 年 4 月 17 日或之後的個案。)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拖欠補償款項或附加費,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
勞工處不會做的事
說清楚同樣重要:
- 不會代僱主支付補償——錢由僱主或其承保人支付;
- 不會代表你打官司——未能解決的個案須交區域法院裁決,勞工處可協助你往法律援助署尋求協助,或直接向區域法院登記個案;
- 不會處理普通法索償——若意外涉及僱主疏忽,痛苦、將來收入損失等項目屬另一條軌道。
「工傷後多久不能被解僱?」
這條在搜尋中出現得很頻密,答案在條例第 48 條:未得勞工處處長同意,僱主在以下階段解僱受傷僱員或發出終止通知,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
-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不超過 3 天:在工傷病假完畢及僱主付清補償款項前;
-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 3 天,或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在下列三者最早發生者之前——
- 勞工處處長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 5);或
- 勞資雙方按法例藉協議決定補償;或
- 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簽發「評估證明書」(表格 7 或 8)或「覆檢評估證明書」(表格 9 或 10)。
即是說,保護期不是一個固定日數,而是掛鈎於個案的處理進度。
一條貫穿全程的時限
條例第 14(1) 條:僱員補償申請必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
勞工處的建議是——個案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18 個月內仍未解決,就應盡快與僱員補償科聯絡。不要等到第 23 個月。
準備甚麼文件?
- 醫生紙、覆診紙、轉介信、入院及出院紀錄
- 醫療費單據正本(自留副本)
- 意外前 12 個月的糧單或銀行入賬紀錄
- 向僱主報告意外的書面紀錄
- 勞工處發出的所有文件(表格 5、6、7、8、9、10)
本文提供的是一般資訊,並不構成法律意見。程序細節及辦事處資料以勞工處最新公布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