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資訊指南
4/5 病假計算方法:兩個「五分之四」,計法完全不同
「4/5 糧」其實有兩個版本,分別來自兩條法例,計算基礎完全不同:一個用每日平均工資,一個用每月收入差額。用錯公式,金額可以相差好幾成。本文並列拆解,並附完整計算實例。
打工仔口中的「4/5 糧」其實有兩個,分別來自兩條不同的法例:
| 疾病津貼 | 工傷病假錢(按期付款) | |
|---|---|---|
| 法例 | 《僱傭條例》第 57 章第 33 條 | 《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第 10 條 |
| 適用情況 | 一般患病 | 因工受傷或職業病 |
| 五分之四乘以甚麼 | 每日平均工資 | 每月收入差額 |
兩者互斥——勞工處明文列出,因工受傷而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可獲得補償者,不可享有疾病津貼。所以第一步永遠是先確認:你是普通患病,還是工傷?
版本一:疾病津貼(一般病假)
疾病津貼 = 每日平均工資 × 4/5 × 病假日數
「每日平均工資」不是月薪除以 30
自《2007 年僱傭(修訂)條例》(713 條例)起,法定權益一律以 12 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每日平均工資 =(指明日期前 12 個月的工資總額 − 剔除工資)÷(該期間日數 − 剔除日數)
受僱不足 12 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指明日期:病假只有一天,就是病假當天;連續多於一天,就是病假首天。
須剔除的期間及工資——凡「沒有付給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日子,連同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一併剔除:
- 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產假、侍產假、病假日;
- 《僱員補償條例》下的工傷病假;
- 在僱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
- 僱員在正常工作日不獲僱主提供工作的日子。
獲全薪的假期不用剔除。
工資包括甚麼:713 條例的核心目的,正是確保《僱傭條例》定義下的所有工資組成部分都計算在內——佣金、津貼、花紅等一律要計。只按底薪計,是常見的錯誤。
實例一
阿明月薪 18,000 元,另有平均每月 3,000 元佣金。過去 12 個月工資總額 252,000 元。期間放過 10 天無薪假,該期間收入 0 元。他今次病假連續 6 天。
- 剔除:10 天,剔除工資 0 元
- 每日平均工資 = 252,000 ÷(365 − 10)= 252,000 ÷ 355 = 709.86 元
- 每日疾病津貼 = 709.86 × 4/5 = 567.89 元
- 6 天合共 = 3,407 元(約數)
如果只按底薪 18,000 元計、再除以 30,得出的是每日 480 元、6 天 2,880 元——少了近 530 元。差額全部來自被漏計的佣金與未剔除的無薪假。
領取條件
-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缺勤除外,每一天均可享);
- 已累積足夠有薪病假(首 12 個月每滿 1 個月 2 天,之後每滿 1 個月 4 天,任何時間上限 120 天);
- 能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想直接算,可用 有薪病假計算器。
版本二:工傷病假錢(按期付款)
按期付款 =(意外時每月收入 −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每月收入)× 4/5
注意這裡乘的是差額,而且以月為單位,不是每日平均工資。
病假期間完全沒有收入時(最常見),差額等於全份每月收入,實務按日換算:
每月收入 × 4/5 ÷ 30 日 × 病假日數
「每月收入」怎樣定?
取以下兩者中對僱員較有利者:
- 意外發生日期前 1 個月的收入;或
- 過去 12 個月受僱於同一僱主期間的平均每月收入(不足 12 個月按實際受僱期計算)。
收入包括現金工資、經常性的逾時工作補薪、花紅、津貼、習慣上應得的小賬,以及因意外而不能享用但可以現金計算的利益(例如僱主提供的食物或宿舍價值)。 不包括間歇性超時補薪、非經常性賞金、交通特惠,以及僱主所付的公積金。
計算僱員補償時,每月收入最低不可少於 5,710 元。留意 38,670 元的收入上限 不適用於按期付款——那個上限只用於死亡補償及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補償。
實例二
阿強是地盤工人,意外前一個月收入 21,000 元;過去 12 個月平均每月收入 24,000 元(因為經常有超時補薪)。取較有利者,即 24,000 元。他放了 150 天工傷病假,期間沒有收入。
- 每日 = 24,000 × 4/5 ÷ 30 = 640 元
- 150 天合共 = 96,000 元
實例三:病假期間仍有部分收入
阿儀意外時每月收入 20,000 元;病假期間僱主仍支付 6,000 元底薪。
- 差額 = 20,000 − 6,000 = 14,000 元
- 按期付款 = 14,000 × 4/5 = 每月 11,200 元
兩者最容易混淆的三點
- 分母不同。 疾病津貼用「12 個月平均、剔除無薪期間」;工傷病假錢用「意外前 1 個月或 12 個月平均,取較有利者」。後者不設剔除機制,但可以二選一。
- 連續 4 天門檻只存在於疾病津貼。 工傷病假沒有這個門檻——放一天也應獲補償。
- 上限不同。 疾病津貼受 120 天累積上限規限;工傷病假錢最長 24 個月,區域法院可批准延長不超過 12 個月,之後僱員會被視為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並須判傷。
支付時間與罰則
| 疾病津貼 | 按期付款 | |
|---|---|---|
| 何時支付 | 不遲於正常發薪日 | 僱員原本須獲付工資的相同日期 |
| 不支付的罰則 | 最高罰款 5 萬元 | 無合理辯解逾期 7 天,最高罰款 10 萬元 |
計錯數怎麼辦?
最常見的三種錯誤:只按底薪計而漏了佣金與經常性超時補薪;計疾病津貼時沒有剔除無薪期間;以及把工傷個案錯誤當成一般病假處理。
發現金額有出入,先以書面向僱主提出並保留副本;不果的話可向勞工處求助。工傷個案方面,病假不超過 3 天而未能解決的可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索償,其他須交由區域法院裁決——並留意《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 條的 24 個月申索時限。
想一次過算清工傷病假錢連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及醫療費,可用 工傷賠償計算機。
本文提供的是一般資訊,並不構成法律意見。金額及條文以勞工處及《香港法例》的最新公布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