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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例

工傷醫療費每日上限今年起調高 門診由 300 元增至 500 元

《僱員補償條例》下僱主須支付的醫療費每日上限,就 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接受的醫治已作調整,門診由每日 300 元增至 500 元。由於這項上限按「接受醫治的日期」而非「意外發生日期」分期,同一宗個案可能出現前後兩套上限。

閱讀約 3 分鐘香港工傷新聞網

《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僱主須支付僱員醫治工傷的醫療費,並設有每日最高金額。根據勞工處《僱員補償條例簡介》2026 年 4 月版,就 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接受的醫治,非住院(門診)的每日上限已由 300 元調高至 500 元,同一日同時以住院及非住院病人身分接受醫治的上限亦由 370 元調高至 700 元。

住院病人的每日上限維持 300 元不變。

新舊上限對照

醫治情況 2018 年 2 月 9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
醫院住院病人 300 元 300 元
非醫院住院病人(門診) 300 元 500 元
同一日同時為住院及非住院病人 370 元 700 元

調整幅度最大的是門診——由每日 300 元增至 500 元,升幅約六成七。對需要長期覆診、接受物理治療或脊醫醫治的僱員,累計差額可以相當可觀。

容易混淆的一點:按醫治日期,不是按意外日期

這項調整有一個技術細節,直接影響僱員可獲發還的金額,但在一般討論中甚少被提及: 醫療費上限按「接受醫治的日期」分期,而非按「意外發生的日期」分期。

這與條例下其他補償金額的做法不同。死亡補償、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以及每月收入上下限,全部按意外發生日期決定適用哪一期的金額;醫療費上限則跟隨僱員實際接受醫治的日子。

實際後果是:一宗在 2025 年下半年發生的工傷,若僱員在 2026 年仍需覆診, 同一宗個案會同時涉及兩套醫療費上限——2025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的醫治按舊上限計算,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的醫治按新上限計算。僱員在整理單據時應按日期分開計算,避免整批按舊上限申報而少報金額。

醫療費涵蓋哪些醫治?

條例第 10A 條規定,除非僱主已提供足夠的免費醫治,否則僱主須支付醫治工傷的醫療費,直至主診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證明僱員無需作進一步治療為止。

涵蓋範圍包括診金、外科收費或療法收費、護理、入住醫院、藥物、治療物品及藥用敷料等費用,並涵蓋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給予或在其監督下給予的醫治。此外,若僱員因工受傷而需要接受物理治療、職業治療或脊醫醫治,並由相關註冊專業人員給予或監督,僱主亦須支付有關費用。

藥物費用方面,藥物須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處方,並用於直接醫治有關損傷。除非處方載有配發次數並按指示配發,否則同一處方配發超過一次的藥物費用不可要求付還。

僱主須在 21 天內發還

僱主須於僱員提交書面要求及已付醫療費的收據後 21 天內發還有關醫療費。若僱主拖欠,僱員可視乎欠款數額,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或區域法院向僱主追討。

僱員若在香港以外地區因工受傷並在當地接受醫治,僱主亦須支付醫療費,金額上限與本地相同;僱主及僱員均可向勞工處處長申請一份述明醫療費金額的證明書。

提醒

醫療費按實報實銷計算,上限只是封頂金額,並非固定發還額。僱員應保留所有單據正本並自行保存副本,按醫治日期分類整理,再向僱主提出書面要求。

相關標籤:醫療費僱員補償條例法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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