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補償收入上限升至 38,670 元 高薪僱員仍被封頂
用以計算死亡補償及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的每月收入上限,就 2025 年 4 月 17 日或之後遭遇工傷的個案已調高至 38,670 元。上限只適用於這兩項補償,工傷病假錢不受封頂規限——這個分別足以令同一宗個案的計算結果相差甚遠。
根據勞工處《僱員補償條例簡介》2026 年 4 月版,用以計算死亡補償及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的每月收入最高限額,就 2025 年 4 月 17 日或之後遭遇工傷意外或患上指明職業病的個案,已由 36,550 元調高至 38,670 元。同期,計算僱員補償時的每月收入最低限額亦由 5,500 元調高至 5,710 元。
多項最低補償金額同步上調:死亡補償的最低金額由 486,300 元增至 514,510 元;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最低補償金額由 552,190 元增至 584,220 元;需要他人照顧的補償上限由 661,990 元增至 700,390 元;殯殮費及醫護費的發還上限則由 94,690 元增至 98,950 元。
新舊金額對照
| 項目 | 2023-04-13 至 2025-04-16 | 2025-04-17 或之後 |
|---|---|---|
| 每月收入上限 | 36,550 元 | 38,670 元 |
| 每月收入下限 | 5,500 元 | 5,710 元 |
| 死亡補償最低金額 | 486,300 元 | 514,510 元 |
| 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最低金額 | 552,190 元 | 584,220 元 |
| 需要照顧補償上限 | 661,990 元 | 700,390 元 |
| 殯殮費及醫護費上限 | 94,690 元 | 98,950 元 |
適用哪一組金額,取決於意外發生的日期,而非申索或結案的日期。由於條例第 14(1) 條容許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申請,2025 年 4 月 16 日或之前發生的個案,至今仍可能在處理中並須按舊金額計算。
上限只封住兩項補償
一個常被忽略的分別是:38,670 元的每月收入上限, 只適用於死亡補償(第 6 條)及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第 9 條),並不適用於工傷病假錢。
按期付款(第 10 條)按僱員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每月收入的差額計算五分之四, 不設封頂。
對月入高於 38,670 元的僱員,這個分別會造成明顯落差。以一名 45 歲、每月收入 60,000 元的僱員為例:
- 病假錢按實際收入計算——60,000 × 4/5 ÷ 30 = 每日 1,600 元,不受上限影響。
-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則須按上限計算——年齡屬「40 歲至 56 歲以下」,月數為 72,但收入須以 38,670 元計算,得出 2,784,240 元,而非按實際收入計算的 4,320,000 元。若判傷為 10%,補償為 278,424 元。
換言之,收入愈高,第 9 條補償與實際收入損失的距離就愈遠。
最低金額對低薪僱員的意義
上限之外,最低補償金額對收入較低的僱員同樣關鍵。
以一名 58 歲、每月收入 12,000 元的僱員為例:按公式計算的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為 48 × 12,000 = 576,000 元,低於最低金額 584,220 元,因此須以 584,220 元作為計算基數。判傷 10% 的話,補償為 58,422 元,較按公式計算的 57,600 元為高。
條例的寫法是「或最低補償金額,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因此僱員在核對僱主或保險公司提出的金額時,應同時檢查公式結果與最低金額兩條數。
條例補償不等於全部損失
無論上限或下限,第 6 及第 9 條的補償都是按固定公式計算,並不反映個別個案的實際損失。若意外涉及僱主或第三者疏忽,受傷僱員另可循普通法提出人身傷亡申索,當中可包括痛苦、痛楚及喪失生活樂趣、將來收入損失及將來醫療護理開支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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